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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07
经营性公墓墓地使用权的探析公墓是以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遗体和骨灰为目的的公共服务设施。以性质分为两种:公益性和经营性。公益性墓地是无偿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经营性墓地是有偿为城镇居民将遗体或骨灰安葬的服务设施。属于第三产业。对于经营性公墓的墓地使用权的问题学界和法律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说;二是物权说。(一)**性墓地使用权关于**说认为,购墓者将死者的骨灰或遗体安葬在墓地的行为,属于租赁关系,墓地经营者以租赁方式将建成的经营性墓穴,向购墓者出租使用,墓地购买者向墓地经营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并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在公墓墓地中安葬逝者遗体或骨灰,按墓地穴位租用期限的长短,相关费用由购墓者向墓地的经营者交纳。租赁合同中转移的是墓地穴位所的使用权,而并不是墓地穴位的所有权,合同中的使用权具有连续性和期限性。官方持**说的观点。在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凡将骨灰或遗体安葬于经营性公墓内的,购墓者应按规定交纳墓地穴位租用费、安葬费、建筑工料费和护墓管理费。此外还规定墓穴和骨灰位的**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年,使用期满后购墓者可以提出续租申请。据此可知,